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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必須先與委託人辦妥受託契約,未經辦妥受託契約者,期貨經紀商不得受理。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須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委託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合法之授權書暨被授權人身分證正本辦理之。 委託人應於簽訂受託契約時,留存印鑑卡或簽名式樣卡,憑同式印鑑或簽名辦理期貨交易委託、結算交割或其他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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