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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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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必須先與委託人辦妥受託契約,未經辦妥受託契約者,期貨經紀商不得受理。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須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委託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合法之授權書暨被授權人身分證正本辦理之。 委託人應於簽訂受託契約時,留存印鑑卡或簽名式樣卡,憑同式印鑑或簽名辦理期貨交易委託、結算交割或其他相關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30條: 1. 期貨經紀商在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前,必須先與委託人辦妥受託契約,未經辦妥受託契約者,期貨經紀商不得受理。 範例:如果一個期權經紀商未能在接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前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則該經紀商不得受理委託進行期貨交易。 2. 委託人如果是自然人,須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委託人如果是法人,則應提供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合法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分證正本辦理。 範例:當一個自然人希望委託一家期貨經紀商進行期貨交易,該委託人需要攜帶身分證正本前往期貨經紀商所在地開戶並當場簽章。 3. 委託人在簽訂受託契約時,應留存印鑑卡或簽名式樣卡,並在進行期貨交易委託、結算交割或其他相關手續時,使用同類型的印鑑或簽名。 範例:如果一個委託人在簽訂受託契約時留存了印鑑卡,那麼在進行期貨交易委託或結算交割時,該委託人需要使用相同類型的印鑑。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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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必須先與委託人辦妥受託契約,未經辦妥受託契約者,期貨經紀商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