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應依開戶順序編列帳號。但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開戶後若有一年未從事期貨交易者,得予註銷,已註銷之空號不得填補使用。 期貨經紀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予核對有無錯誤遺漏,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不得接受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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