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非俟客戶於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後,不得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33條的規定,除非客戶已在本會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否則期貨經紀商不能接受委託進行期貨交易。这项规定旨在确保客戶的交易資金能夠受到安全保護。 如果期貨經紀商違反此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和處罰。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分為兩個部分。首先,我們可以參考「證券期貨事業組織規程」的相關規定,該規程是由主管機關財務部證券與期貨管理委員會訂定和發佈的。其次,我們可以參考最新版本的「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該規則是財務部證券與期貨管理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所訂定的。 根據這個規定,以下是一個與之相關的範例:如果一個期貨經紀商接受了一個客戶的委託進行期貨交易,而該客戶沒有在本會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那麼這個期貨經紀商就違反了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33條的規定。該期貨經紀商可能會被罰款或受到其他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我所提供的回答僅基於上述提供的文本,部分法規可能有不同的版本或有更新的修訂,因此最好以最新的法律文件和官方資料為準。 參考資料: - 財務部證券與期貨管理委員會網站 (https://www.sfb.gov.tw/ct.asp?xItem=1962&ctNode=229&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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