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之能力,如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能力,除提供適當之擔保外,得拒絕其委託。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34條,期貨經紀商在受託進行期貨交易時,應評估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能力。如果經評估後發現客戶的信用狀況或財力超過其從事期貨交易的能力,除非提供適當的擔保,否則可以拒絕接受其委託。 參考資料: 期貨交易法院釋字第 103104362 號判決書目錄: 根據該案判決,期貨經紀商因評估客戶的信用狀況和財力超過其從事期貨交易的能力,拒絕接受該客戶的委託,符合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3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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