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由業務員依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或書信、電話、電報或其電傳視訊之委託填寫買賣委託書。 買賣委託書除委託人當面委託並簽章或當事人事前另有約定者外,期貨經紀商應於事後交由委託人補行簽章。 期貨經紀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保存足資證明委託事實之紀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3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