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買賣委託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委託方式 (當面、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 三、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限。 四、國外期貨交易所名稱。 五、期貨交易之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 六、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或其他下單方式。 七、款項交付幣別。 八、業務員簽章。 九、委託人簽章。 買賣委託書之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36條規定了買賣委託書應該載明的事項,包括帳號及戶名、委託方式(如當面、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限、國外期貨交易所名稱、期貨交易之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或其他下單方式、款項交付幣別、業務員簽章和委託人簽章。根據該規則,買賣委託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獨立制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委託書中包含必要的信息以確保交易的透明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臺灣證券交易所主管部門,「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拾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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