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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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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買賣委託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委託方式 (當面、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 三、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限。 四、國外期貨交易所名稱。 五、期貨交易之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 六、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或其他下單方式。 七、款項交付幣別。 八、業務員簽章。 九、委託人簽章。 買賣委託書之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36條規定了買賣委託書應該載明的事項,包括帳號及戶名、委託方式(如當面、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傳視訊)、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限、國外期貨交易所名稱、期貨交易之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市價委託、限價委託或其他下單方式、款項交付幣別、業務員簽章和委託人簽章。根據該規則,買賣委託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獨立制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委託書中包含必要的信息以確保交易的透明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臺灣證券交易所主管部門,「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拾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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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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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36 條規定:「前條買賣委託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委託方式 (當面、書信、電話、電報或其他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