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接受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時,其執行程序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 前項所定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配偶之訂單,應由其他業務員執行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3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