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接受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時,其執行程序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 前項所定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配偶之訂單,應由其他業務員執行之。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37條的規定,期貨經紀商在接受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開戶進行期貨交易時,其執行程序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的委託。換句話說,期貨經紀商在處理內部人員或其配偶的訂單時,必須按照與其他客戶相同的程序處理,不能給予特殊待遇。 舉例而言,假設某期貨經紀商的業務員A是該公司負責人的配偶,該負責人希望進行期貨交易,他的訂單必須由其他業務員B來執行,並且不能有任何特殊待遇,應按照公司通常的程序處理。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期貨經紀商在處理內部人員或其配偶的訂單時保持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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