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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接受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時,其執行程序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 前項所定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配偶之訂單,應由其他業務員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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