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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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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存證。 期貨經紀商以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傳輸設備向國外期貨經紀商或期貨交易所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將所傳輸內容存檔備查。 前二項之錄音及傳輸內容至少應保存二個月。但期貨交易委託有爭議者,應保存至期貨交易人確認時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38條,該條規定了期貨經紀商在受理和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的相關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期貨經紀商若是以電話進行委託,則必須同步錄音存證。同時,該條也提到了期貨經紀商使用傳真機、電報、電腦系統或其他傳輸設備向國外期貨經紀商或期貨交易所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將所傳輸內容存檔備查。根據該條規定,錄音和傳輸內容至少應保存兩個月,而在期貨交易委託存在爭議時,則應保存至期貨交易人確認時為止。 參考資料: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6月30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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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38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存證。 期貨經紀商以傳真機、電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