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無法依前條規定於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者,應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並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經紀商,進行交易及結算交割。 依前項規定委託進行交易及結算交割時,其委託之期貨經紀商,就每一期貨交易所應以六家為限。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進行交易者,其結算交割之辦理,準用前二項規定。
根据期货经纪商管理规则第41条的规定,如果期货经纪商无法按照前一条的规定在国外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则应委托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并具有国外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经纪商进行交易和结算交割。 根据以上规定,需要在中华民国境内委托最多六家期货经纪商进行交易和结算交割。 对于根据前一条第一款规定委托进行交易的情况,其结算交割的办理应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参考资料: 《期货经纪商管理规则》,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25日修订。 (链接:https://www.sfb.gov.tw/upload/ctlg/4262_d72c4b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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