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無法依前條規定於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者,應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並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經紀商,進行交易及結算交割。 依前項規定委託進行交易及結算交割時,其委託之期貨經紀商,就每一期貨交易所應以六家為限。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進行交易者,其結算交割之辦理,準用前二項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