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非先向期貨交易人收足期貨交易保證金,不得接受期貨交易之委託。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47條,期貨經紀商在接受期貨交易委託前,必須事先向期貨交易人收取足夠的期貨交易保證金。這表示期貨經紀商在接受委託前,需要確保期貨交易人已繳交足夠的保證金作為資金保障。如果期貨交易人未繳交足夠的保證金,期貨經紀商就不能接受其委託。 參考資料: - 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商業務作業規章 (https://reurl.cc/RNdv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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