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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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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先向期貨交易人收足期貨交易保證金,不得接受期貨交易之委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47條,期貨經紀商在接受期貨交易委託前,必須事先向期貨交易人收取足夠的期貨交易保證金。這表示期貨經紀商在接受委託前,需要確保期貨交易人已繳交足夠的保證金作為資金保障。如果期貨交易人未繳交足夠的保證金,期貨經紀商就不能接受其委託。 參考資料: - 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商業務作業規章 (https://reurl.cc/RNdv68)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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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47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非先向期貨交易人收足期貨交易保證金,不得接受期貨交易之委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