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時,該帳戶應標明係客戶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 期貨經紀商受領客戶之所有款項,均應存入前項之客戶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
根据《期货经纪商管理规则》第46条的规定,期货经纪商在向金融机构开设期货交易保证金、权利金专户时,必须在账户上标明是客户的期货交易保证金、权利金专户。所有收到的客户款项,期货经纪商都必须存入客户期货交易保证金、权利金专户中。 参考资料: -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0&parentpath=0,2 -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4&parentpath=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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