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之繳交,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以現金為之。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51條,除非金管會另有規定,否則期貨交易的保證金和權利金應以現金形式支付。這表示投資者必須使用現金來支付保證金和權利金,而不能使用其他形式的支付方式。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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