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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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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應逐日計算每一客戶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之變動情形,並編製所有客戶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明細表。 期貨經紀商為前項之計算後,應依左列方式處理。但國外期貨交易所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一、客戶之期貨交易虧損金額,由保證金、權利金專戶扣除。 二、客戶之期貨交易盈餘金額,應存入保證金、權利金專戶。 三、客戶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之數額時,應即通知其繳交追加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額度。 四、客戶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超過原始保證金者,依客戶指示提領及交付。 前項第三款所定之追加保證金,應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52條,期貨經紀商必須每天計算每位客戶的保證金和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的變動情形,並編製一份包含所有客戶保證金和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的明細表。根據計算結果,期貨經紀商必須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但是,如果國外期貨交易所有另外的規定,期貨經紀商可以根據這些規定進行處理: 1. 客戶的期貨交易虧損金額應由保證金和權利金專戶扣除。 2. 客戶的期貨交易盈餘金額應存入保證金和權利金專戶。 3. 當客戶的保證金和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的數額時,期貨經紀商應立即通知客戶補繳追加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額度。 4. 如果客戶的保證金和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超過原始保證金的數額,則依照客戶的指示提領或交付。 根據前項所提及的第三款追加保證金,應根據受託契約所規定的期限進行繳交。 參考資料:「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2018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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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52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應逐日計算每一客戶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之變動情形,並編製所有客戶保證金、權利金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