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貸經紀商遇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時,本會得命其將所屬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該期貨經紀商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期貨經紀商。 期貨經紀商於接獲本會之命令時,除有正當理由報經本會核准者外,應於二個營業日內,將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內存款餘額及所屬期貨交易人之交易明細表,移交前項之其他期貨經紀商,因移轉所生之費用,應由移轉之期貨經紀商負擔。 期貨經紀商應於開業後二個月內,將其他期貨經紀商同意於第一項所定情事發生時,承受所屬期貨交易人相關帳戶之契約書影本,報本會備查。
根據上述的問題,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57條是指當期貨經紀商發生破產、解散、停業或被要求停止接受期貨交易人訂單時,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本會)可以命令該期貨經紀商將其所屬期貨交易人的相關帳戶轉移到與該期貨經紀商有承受契約的其他期貨經紀商那裡。 根據第一項,當期貨經紀商接到本會的命令後,除非有正當理由並報經本會核准,否則應在兩個營業日內將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內的存款餘額以及所屬期貨交易人的交易明細表轉交給其他期貨經紀商。而移轉所產生的費用應由接受移轉的期貨經紀商負擔。 根據第三項,期貨經紀商應在開業後的兩個月內,將其他期貨經紀商同意在第一項所規定的情況發生時,接受其所屬期貨交易人相關帳戶的契約書影本提交給本會備查。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了解到當期貨經紀商發生破產、解散、停業或被要求停止接受期貨交易人訂單時,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有權命令該期貨經紀商將其期貨交易人的相關帳戶轉移到其他期貨經紀商。而期貨經紀商應在接到命令後,及時將相關帳戶的資金和交易明細表移交給接受轉移的期貨經紀商。此外,期貨經紀商還應在開業兩個月內提供相關的契約書影本給本會備查。 參考資料: -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https://join.gov.tw/idea/download/s33185/periodattachment/2f24c86c-54da-4577-83c3-079e0c6d3f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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