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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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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及內容,應經期貨經紀商經理人審及簽章後始可使用,並不得有誇大偏頗之情事。 期貨經紀商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審核紀錄應保存三年。 本會得隨時抽查期貨經紀商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審核紀錄,期貨經紀商不得拒絕或妨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6條》,期貨經紀商的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必須事先經過期貨經紀商經理人的審核並簽章後才能使用,且不得有誇張或偏頗的內容。而這些宣傳資料、廣告物及審核紀錄也應該保存三年。期貨經紀商應該隨時允許本會進行抽查,且不得拒絕或妨礙本會的檢查工作。 參考資料: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金融監管局)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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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及內容,應經期貨經紀商經理人審核及簽章後始可使用,並不得有誇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