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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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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二、隱匿重要事實,有誤導公眾之虞。 三、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四、為績效廣告時,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五、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六、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或有欺罔公眾之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7條,期貨經紀商在招攬業務時,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一、作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二、隱匿重要事實,可能誤導公眾。三、強調獲利而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四、在績效廣告時,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五、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作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六、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或有欺罔公眾之虞。 根據上述規則,期貨經紀商在宣傳時有明確的法律限制,必須遵守任何不誇大、不誤導、不欺瞞的原則。例如,期貨經紀商在廣告中不得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也不能隱匿重要事實,有可能誤導公眾。此外,在績效廣告中只使用對其有利的資料,以及未顯著說明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的功能限制也是不允許的。期貨經紀商應該遵守這些規則並確保他們的宣傳內容是准確和可靠的,以保護公眾的利益。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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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