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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以上。
  2. 董事依下列方式遴選(派)之: 一、主管機關自捐助人推派之代表中遴選。 二、主管機關指派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額三分之二。
  3.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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