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1條的規定,保護機構應設立董事會,且至少應置董事三人以上。董事的遴選(派)方式有兩種:一是由主管機關從捐助人推派的代表中選任;二是由主管機關指派非捐助人的代表,如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其中非捐助人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董事會總數的三分之二。董事的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派)並連任。 根據主管機關的指示,在進行董事遴選時,應尊重捐助人的推派意見。同時,主管機關也應指派不少於董事總數三分之二的非捐助人代表,以確保董事會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董事的角色是監督保護機構的運作,確保其符合法規要求並保護投資人和期貨交易人的權益。 董事會在遴選董事時應考慮其專業知識和經驗,以確保其能夠有效履行職責並提供適當的指導。董事在任期內應根據法規要求,確保保護機構的運作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保護投資人和期貨交易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1條 (109.12.31)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以上。 董事依下列方式遴選(派)之: 一、主管機關自捐助人推派之代表中遴選。 二、主管機關指派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董事總額三分之二。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
立法理由一、保護機構董事會之組織,包括董事人數、董事產生方式及任期。 二、為確保保護機構之公益性與運作之公正,於第二項第二款明定保護機構之董事,應有由主管機關指派之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擔任,且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董事之三分之二。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任期及得連選連任。
一、保護機構董事會之組織,包括董事人數、董事產生方式及任期。 二、為確保保護機構之公益性與運作之公正,於第二項第二款明定保護機構之董事,應有由主管機關指派之非捐助人代表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擔任,且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董事之三分之二。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任期及得連選連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