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13 條,該條規定了董事會的召集方式和頻率: 1.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主管機關就該屆董事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這項規定指出,一般情況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然而,在每屆董事會的第一次會議中,由主管機關指定的人員負責召集董事會。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進入新的董事屆期,依照該公司所在國家的主管機關指定一位董事負責召集該屆的第一次董事會。 2. 董事會每月召集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董事會。 根據這項規定,董事會每個月召集一次。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召集臨時董事會。 例如,一家上市公司每個月都會召開董事會以討論公司的重要事務。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緊急決策或重大變革的需要,董事會也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 以上解釋是基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13 條的內容,該法律保障了證券投資人和期貨交易人的權益。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主管機關就該屆董事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董事會每月召集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董事會。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會之召集人為董事長,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主管機關指定之董事召集之。 二、第二項明定定期董事會與臨時董事會召集之時期。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會之召集人為董事長,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主管機關指定之董事召集之。 二、第二項明定定期董事會與臨時董事會召集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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