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4條,下列事項需要經過董事會的決議: 1. 修改捐助章程。 2. 訂定或修改業務規則。 3. 動用保護基金。 4. 變更保護基金的保管和運用方式。 5. 借款。 6. 根據捐助章程所規定應經董事會決議的事項。 7. 其他經過主管機關規定應經董事會決議的事項。 根據法條的規定,董事會的決議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的出席和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然而,對於第一至第五項事項的決議,則需要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和出席董事過半數的同意。
下列事項,應經董事會決議: 一、捐助章程之修改。 二、業務規則之訂定或修改。 三、保護基金之動用。 四、保護基金保管運用方式之變更。 五、借款。 六、捐助章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就影響保護機構財務、業務之重大事項,明定應經董事會決議。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會之決議方法,依決議事項之輕重,分為(一)普通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凡非屬但書所列事項,均得以普通決議行之。
一、第一項就影響保護機構財務、業務之重大事項,明定應經董事會決議。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會之決議方法,依決議事項之輕重,分為(一)普通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凡非屬但書所列事項,均得以普通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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