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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2.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保護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3.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4. 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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