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5條的規定: 1. 保護機構必須聘請至少一名至三名的監察人。 2. 監察人有權隨時調查保護機構的業務和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有權要求董事會提交報告。 3. 監察人有權單獨行使監察權,當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的行為時,應立即通知董事會停止該行為。 4. 監察人的權限及懲罰規定參照第11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 根據上述資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了保護機構的監察人的職權和責任。監察人可以調查保護機構的業務和財務狀況,並有權要求董事會提供報告。如果發現董事會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的行為,監察人必須立即通知董事會停止該行為。此外,監察人的權限和懲罰參照第11條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保護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保護機構監察人之設置及其職權。 二、第四項規定監察人之產生方式及任期等,準用董事之相關規定。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保護機構監察人之設置及其職權。 二、第四項規定監察人之產生方式及任期等,準用董事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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