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保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必要時,得命令保護機構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決議,或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檢查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6條,主管機關在為保護證券投資人和期貨交易人时,必要時可以命令保護機構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或決議,或提出財務或業務的報告資料,或檢查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相關物件。 例如,主管機關可能會命令保護機構改變其章程,以確保其遵從相關法規和政策,以及保護投資人和交易人的權益。主管機關也可能要求保護機構提交財務報告或業務資料,以確保其運作的透明度和合法性。此外,主管機關也有權檢查保護機構的業務運作、財產狀況、帳簿和文件,以確保其遵守法律規定。 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護證券投資人和期貨交易人的權益,並確保保護機構遵守相關的法規和規定,以維護市場的穩定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aspx?type=1&LawID=038401800D001) - 台灣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https://invest.tse.com.tw/TMD/TMDISEM0A.aspx?SID=26)
主管機關為保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必要時,得命令保護機構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決議,或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檢查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
立法理由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一條及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賦予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之監督權。
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一條及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賦予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之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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