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審查發行人所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時,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發行人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以命令糾正、限期改善外,並得依本法處罰。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39 條授權金管會對發行人違法事項採三段式處分:命令糾正、限期改善、依本法處罰,三者可獨立或同時併行。
Q · 被金管會糾正、限期改善,跟被處罰差在哪?
糾正要你改、限期給死線、處罰才罰錢,三者可疊加
依證券交易法第 39 條,主管機關於審查發行人財務報告或檢查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不符法令事項,可採三種措施:命令糾正(要求改正錯誤)、限期改善(設定改正死線)、依本法處罰(罰鍰或刑事責任)。三者不是擇一,而是可同時記載於同一份處分書並層層遞進。對上市櫃公司而言,處分往往須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市場反應常比罰鍰金額更具殺傷力。
金管會翻你的財報,找到問題了,然後呢?這條就是「然後」。它不是一個模糊的威脅,而是一套有層次的工具箱。第一層:命令糾正,意思是你做錯了,改過來。第二層:限期改善,不只要改,還給你一個死線。第三層:依本法處罰,罰鍰甚至刑事責任。三層之間不是二選一,是可以疊加的。金管會可以同時命令你糾正、設定期限、然後如果你在期限內沒改好,再加上處罰。對上市公司來說,收到糾正命令不只是要花錢改,更嚴重的是這件事必須公告,市場會看到,股價可能直接反映。所以這條的真正殺傷力不在罰鍰金額,在於資訊揭露帶來的市場反應。
證券交易法第 39 條為發行人監理處分之授權規範。主管機關於審查所申報財務報告、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或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發行人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以命令糾正、限期改善外,並得依本法處罰,三者得併行,構成證券發行監理由發現問題到課予責任的處分階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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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可不服並走訴願與行政訴訟,但救濟程序結束前處分效力不停止,必須先照做。直接不理會,金管會可依本法加重處罰,最嚴重可命令停止營業。實務上很少有公司硬槓糾正命令,因為市場信心損失的成本遠大於配合改善。
金管會可依本法處罰,罰鍰金額依違反事項從數十萬到數百萬不等,更嚴重者可能連續處罰,累積紀錄恐觸發停止買賣或變更交易方式等更嚴厲措施。108 年修法加入限期改善,是給公司一段改正緩衝期,善用緩衝期比事後抗罰划算。
授權主管機關在審查發行人財務報告或檢查財務、業務狀況時,對不符合法令的事項命令糾正、限期改善並依本法處罰,三者可獨立或併行,是證券發行監理由發現問題到課予責任的處分階梯。
金管會查到發行人違法後,設定一個改正期限要求公司改善的監理措施,期限屆滿未改善得升級處罰。
糾正是要求改正錯誤、不附罰鍰;處罰才涉及罰鍰或刑責。兩者性質不同,可分別或同時採行。
如關係人交易揭露不完整、財報申報不實、內控制度形同虛設等違反證券法令的情形。
依本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或申報財務報告的發行人,主要是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
先到公開資訊觀測站核對處分內容,組專案小組評估範圍,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主動檢附文件回報。
屬行政處分,於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訴願再循行政訴訟,但提訴願不停止處分執行。
到公開資訊觀測站搜尋該公司重大訊息或處分公告,看是哪個項目出問題、改善期限到何時。
由金管會於處分書中指定,實務上常見 30 至 90 天,依問題複雜度而定。
限期改善附帶死線與升級處罰風險,壓力高於單純糾正;但兩者都還不是罰鍰本身。
| 比較面向 | command_correction | deadline_improvement | penalty |
|---|---|---|---|
| 法律性質 | 要求改正錯誤之行政處分 | 附改正期限之行政處分 | 裁罰性行政處分或刑事責任 |
| 是否涉及罰鍰 | 否 | 否(期限屆滿未改始可能轉處罰) | 是(罰鍰,重大者涉刑責) |
| 市場揭露 | 重大者須公告 | 通常須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須公告,市場反應通常最劇烈 |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 | 訴願、行政訴訟 | 訴願、行政訴訟(裁罰);刑責另循刑事程序 |
| 可否併行 | 可與限期改善、處罰同列一份處分書 | 可與糾正、處罰併行 | 可與糾正、限期改善併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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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於審查發行人所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時,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發行人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以命令糾正外,並得依本法處罰。
主管機關於審查發行人所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時,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發行人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以命令糾正、限期改善外,並得依本法處罰。
立法理由為使主管機關於審查發行人所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時,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其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處分能因應實際監理需要,爰增訂「限期改善」之監理措施。
主管機關於審查發行人所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時,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發行人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以命令糾正外,並得依本法處罰。
為使主管機關於審查發行人所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時,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其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處分能因應實際監理需要,爰增訂「限期改善」之監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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