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第17条的规定,保护机构有权要求发行人、证券商、证券服务业、期货业或证券及期货市场相关机构提供帮助或提交文件和相关资料,以处理以下情况: 1. 根据本法规定提出的调处案件。 2. 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对证券投资人或期货交易人的未受偿债权进行偿付。 3. 提起第28条的诉讼或仲裁。 4. 主管机关委托办理的事项。 5. 其他有利于保护机构履行保护业务的事项。 根据前款所获取的文件和相关资料,保护机构发现违反法令的情况,或者为保护公益的必要时,应当报请主管机关处理。未按照前款规定提供帮助或提交文件、相关资料的被请求人也是一样。
保護機構為處理下列情事,得請求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或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 一、依本法規定提出之調處案件。 二、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未受償債權之償付。 三、為提起第二十八條訴訟或仲裁。 四、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 五、其他為利於保護機構執行保護業務之事項。 保護機構依前項所得文件或相關資料,發現有違反法令情事,或為保護公益之必要時,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受請求人未依前項規定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為使保護機構充分發揮本法所賦予之任務,勢須取得充分之資訊,是以,除了調處之當事人外,其他相關單位之協助,往往是保護機構能妥適處理調處案件及其他業務之重要關鍵;此外,保護機構在提起團體訴訟與團體仲裁前,若能蒐集事證資料,將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並有助於法院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即妥適進行訴訟。爰於第一項明定保護機構得對相關單位之財務與業務為必要之查詢,並於第二項明定相關單位不予以配合時,得請主管機關協助。 二、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之請求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證券及期貨相關法規,如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一條、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八條等規定,命令相關單位提出,相關單位拒不配合時,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一、為使保護機構充分發揮本法所賦予之任務,勢須取得充分之資訊,是以,除了調處之當事人外,其他相關單位之協助,往往是保護機構能妥適處理調處案件及其他業務之重要關鍵;此外,保護機構在提起團體訴訟與團體仲裁前,若能蒐集事證資料,將有助於當事人研判紛爭之實際狀況,進而成立調解或和解,以消弭訴訟,並有助於法院審理本案訴訟時發現真實即妥適進行訴訟。爰於第一項明定保護機構得對相關單位之財務與業務為必要之查詢,並於第二項明定相關單位不予以配合時,得請主管機關協助。 二、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之請求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證券及期貨相關法規,如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一條、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八條等規定,命令相關單位提出,相關單位拒不配合時,並得依法處以罰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