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指定一系列證券和期貨市場相關機構來設立保護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各證券金融事業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證券和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或事業。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7條第2項的規定,上述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應捐助一定數額的財產,具體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決定。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7條的參考資料可以研究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機構的相關規定,例如台灣證券交易所法、台灣期貨交易所法、台灣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條例等。其中,台灣證券交易所根據法規定有關證券市場運作、上市公司規範等相關的法律規定,而台灣期貨交易所則有關期貨市場運作、期貨交易商規範等相關的法規定。此外,台灣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條例則涵蓋證券櫃檯市場的運作和相關規範。 總而言之,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指定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並由這些機構捐助一定財產,以確保證券投資人和期貨交易人的權益得到保護。具體的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決定,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規範和指引。
主管機關應指定下列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 一、證券交易所。 二、期貨交易所。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四、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五、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六、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八、各證券金融事業。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或事業。 前項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
立法理由一、為有效達成本法立法目的,爰明定主管機關應指定證券及期貨交易市場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統籌執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事宜。 二、有關課特定人捐助財產之義務,涉及人民權益,其對象範圍應求明確,故於第一項界定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之範圍。 三、第二項明定各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捐助之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
一、為有效達成本法立法目的,爰明定主管機關應指定證券及期貨交易市場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統籌執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事宜。 二、有關課特定人捐助財產之義務,涉及人民權益,其對象範圍應求明確,故於第一項界定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之範圍。 三、第二項明定各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捐助之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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