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8條的規定: 1. 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依照本法的規定进行。若本法未規定的,則適用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這條規定強調了保護機構的組織、設立和管理監督事項,必須遵守《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的規定。如果某些事項在本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則需要根據民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適用。 2. 保護機構業務之指導、監督、財務之審核、辦理變更登記相關事項,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一條規定提到了保護機構業務的指導、監督、財務審核以及處理變更登記相關事項的管理規則。同時,也提到了與保護機構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和受僱人的資格條件以及其他應遵守的事項有關的管理規則,這些規則是由主管機關來制定的。 上述解釋所引用之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106年 5月 2日修正) - 證券交易法(106年 7月 21日修正) - 公司法(106年 7月 21日修正)
保護機構之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保護機構業務之指導、監督、財務之審核、辦理變更登記相關事項,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法所規定之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依民法規定財團法人以法院為主管機關,其組織、設立與管理監督,亦以民法規定為據。惟保護機構係依本法設立,關於其組織、設立與管理監督,應優先適用本法。爰訂定第一項,宣示本法相對於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就保護機構組織、設立與管理監督之特別法地位。 二、第二項仿證券交易法第一百零二條及期貨交易法第八條之立法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護機構之管理事項。
一、本法所規定之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依民法規定財團法人以法院為主管機關,其組織、設立與管理監督,亦以民法規定為據。惟保護機構係依本法設立,關於其組織、設立與管理監督,應優先適用本法。爰訂定第一項,宣示本法相對於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就保護機構組織、設立與管理監督之特別法地位。 二、第二項仿證券交易法第一百零二條及期貨交易法第八條之立法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護機構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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