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
  2.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三、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四、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 六、未配合辦理本會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