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6條規定了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該具備的職責和行為規範。根據這條規定,內部稽核人員應該保持獨立、客觀和公正的態度,確實履行其職責,並以專業的注意和精神向監察人定期彙報稽核工作情況。內部稽核主管也應出席董事會並向其報告。 此外,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業務時,不得有以下情況: 1.明知公司的營運活動、報導和相關法規遵循情況對利害關係人造成直接損害,卻隱匿或作出不真實、不適當的揭露。 2.因職務上的疏忽而損害公司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等情況。 3.超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的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方的利益,違背其職務或侵占公司資產。 4.對以前曾服務的部門在一年內進行稽核工作。 5.與自身存在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的案件未予避開。 6.未配合辦理內部稽核指示的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7.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接受不合理的禮物、款待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不正當利益。 8.違反法令或違反本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確保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業務時遵守道德和法律準則,並履行其監督和查核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知道公司存在重大的財務問題,卻故意隱瞞或提供不正確的報告給監察人或董事會,這將違反該條規定的第一項規定。另外,如果內部稽核人員接受了與其職務有關的不合理禮品或其他利益,這也違反了該條規定的第七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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