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5條,公開發行公司應在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完成後的下個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這意味著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稽核報告和追蹤報告應該及時提供給監察人進行查閱,以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運作。 2. 根據該條第2項,當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可能受到重大損害時,應立即製作報告並提交核准,同時通知各監察人。這強調了內部稽核人員在發現重大問題時的職責,並強調公司監察人應及時知曉這些問題。 3. 根據該條第3項,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則在進行前述報告和陳核時,應同時提供或通知獨立董事。這表明獨立董事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稽核和追蹤過程中也應發揮作用,以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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