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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
>
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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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稽
核
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
監察人
查閱。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
公開發行公司設有
獨立董事
,於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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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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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評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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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10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自行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21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會計師專案審查 §2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3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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