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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稽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2.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
  3. 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於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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