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3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是由經理人設計,並經董事會通過,由董事會、經理人和其他員工執行的管理過程。該制度的目的在於促進公司的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的達成: 一、營運的效果和效率。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和符合相關規範。 三、遵循相關法令規章。 按照第一款的規定,營運的效果和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和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根據第二款的規定,報導包括公司內部和外部的財務報導和非財務報導。其中,外部財務報導的目標包括確保對外公佈的財務報表符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編製,並經適當核准。 典型的參考資料是台灣證券交易所所發行的《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揭露準則》以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根據這些準則,公開發行公司應該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來確保營運的效果和效率,並遵守相關法令規章。同時,公司應遵循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及相關的會計原則,在外部財務報導中確保其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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