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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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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實施細則,並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2. 2.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3. 3.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4. 4.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的內容,公開發行公司在制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時應遵循以下程序: 1. 公司應以書面方式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稽核的執行細則,并經董事會通過。如果存在董事對制度表示異議並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和董事會通過的內部控制制度一起送給各監察人。當進行修正時,也需要按照同樣的程序進行。 2. 如果公司設置了獨立董事,根據前項的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交董事會討論時,應全面考慮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并將他們同意或反對的明確意見和理由紀錄在董事會紀錄中。 3. 如果公司設置了審計委員會,則制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需要獲得審計委員會的同意,并提請董事會作出決議。 4. 如果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可以由全體董事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執行,并應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中明確載明審計委員會的決議。 這些程序和要求旨在確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得到適當的討論和監督,以提高公司的風險管理和治理水平。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經營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19年修正版本

  • 名詞
  • 異議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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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4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並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