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的內容,公開發行公司在制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時應遵循以下程序: 1. 公司應以書面方式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內部稽核的執行細則,并經董事會通過。如果存在董事對制度表示異議並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和董事會通過的內部控制制度一起送給各監察人。當進行修正時,也需要按照同樣的程序進行。 2. 如果公司設置了獨立董事,根據前項的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交董事會討論時,應全面考慮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并將他們同意或反對的明確意見和理由紀錄在董事會紀錄中。 3. 如果公司設置了審計委員會,則制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需要獲得審計委員會的同意,并提請董事會作出決議。 4. 如果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可以由全體董事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執行,并應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中明確載明審計委員會的決議。 這些程序和要求旨在確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得到適當的討論和監督,以提高公司的風險管理和治理水平。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經營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2019年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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