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各服務事業,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務事業。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條》,該條款定義了「各服務事業」的範疇,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商、期貨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用評等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或期貨市場服務事業。這意味著根據該條款,這些證券或期貨市場的服務事業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其業務的運作和監督。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條》所提到的這些服務事業,在執行其業務的時候應當建立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其業務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例如,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相應的規則和制度,監管證券交易市場的運作和交易者的行為;證券商和期貨業應當建立風險控制和內部監察制度,確保其業務的穩健性和合規性;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則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監察和風險控制制度,提供投資建議和執行客戶的投資決策等。這些服務事業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有助於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維護市場的穩定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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