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6-3條,有以下幾點重要內容: 1. 各服務事業應配置適當數量和適任的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一位公司治理主管負責相關事務。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服務事業根據其規模、業務性質和其他必要情況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2. 公司治理主管的職責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 根據法律辦理董事會和股東會的相關事宜。 - 製作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會議記錄。 - 協助董事和監察人的就任和培訓。 - 提供董事和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的資料。 - 協助董事和監察人遵守法令。 - 其他根據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的事項。 3. 公司治理主管應該是公司的經理人。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公司治理主管應滿足以下條件: - 公司治理主管應該具有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在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的主管職務,並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 公司治理主管除了初次任職的一年內至少需參加18小時的進修課程外,每年還應參加至少12小時的進修課程。進修課程應涵蓋公司治理相關的商務、法律、財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議題。進修的方式和機構的選擇參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進行。 4.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公司治理主管可以由公司的其他職位人員兼任。如果公司治理主管由其他職位人員兼任,應確保他們能有效履行本職和兼職職責,且不涉及利益衝突或違反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 5. 如果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指定的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被解職,該職位應在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進行補選。 參考資料: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6-3條》 - 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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