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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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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服務事業得依公司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得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但主管機關應視服務事業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2. 2.前項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二、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三、協助董事、監察人就任及進修。 四、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五、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 六、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3. 3.第一項公司治理主管應為公司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司治理主管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 二、公司治理主管除初任者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至少進修十八小時外,每年應至少進修十二小時,其進修課程至少應包括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相關課程,進修機構及辦理方式參照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訂定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有關進修體系之相關規定辦理。
  4. 4.公司治理主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公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公司治理主管由其他職位人員兼任者,應確保其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且不得涉有利益衝突及違反內部控制制度情事。
  5. 5.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設置之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解任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行委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6-3條,有以下幾點重要內容: 1. 各服務事業應配置適當數量和適任的公司治理人員,並指定一位公司治理主管負責相關事務。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服務事業根據其規模、業務性質和其他必要情況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2. 公司治理主管的職責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 根據法律辦理董事會和股東會的相關事宜。 - 製作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會議記錄。 - 協助董事和監察人的就任和培訓。 - 提供董事和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的資料。 - 協助董事和監察人遵守法令。 - 其他根據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的事項。 3. 公司治理主管應該是公司的經理人。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公司治理主管應滿足以下條件: - 公司治理主管應該具有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在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的主管職務,並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 公司治理主管除了初次任職的一年內至少需參加18小時的進修課程外,每年還應參加至少12小時的進修課程。進修課程應涵蓋公司治理相關的商務、法律、財務、會計、企業社會責任、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議題。進修的方式和機構的選擇參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進行。 4.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公司治理主管可以由公司的其他職位人員兼任。如果公司治理主管由其他職位人員兼任,應確保他們能有效履行本職和兼職職責,且不涉及利益衝突或違反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 5. 如果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指定的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被解職,該職位應在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進行補選。 參考資料: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6-3條》 - 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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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36-3 條規定:「各服務事業得依公司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得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3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