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6-2條第1項,各服務事業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負責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這些條件由主管機關定義。 2. 根據該準則第36-2條第2項,各服務事業必須配置適當的人力資源和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的規劃、監控和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服務事業的規模、業務性質和組織特性,命令其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和人員。 3. 根據該準則第36-2條第3項,各服務事業每年都必須提供由資訊安全長或負責資訊安全的最高主管與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聯名出具的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以報告前一年度的資訊安全整體執行情況。該聲明書需要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提交給董事會審核通過。 4. 根據該準則第36-2條第4項,各服務事業負責資訊安全的主管及人員每年必須接受至少15小時以上的資訊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職能訓練。而其他使用資訊系統的從業人員,每年則需要至少接受3小時以上的資訊安全宣導課程。 5. 最後,根據該準則第36-2條第5項,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需要制定並定期檢討資訊安全的自律規範。 以上資訊來源: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已修正)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資訊及公告 - 台灣證券交易所相關法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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