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4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每個服務事業都應評估其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和執行的有效性,並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格式製作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除非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否則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以供查閱。 2. 如果服務事業已依法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則對於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和執行的有效性,應獲得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中的超過一半的同意,並按照第五條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規定進行審核。 3.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由董事會通過,在修訂時也是如此。 4. 對於公開發行股票或被主管機關指定的服務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在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上公告申報,無需將書面資料再次提交給主管機關供查閱。 5.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根據規定刊登在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以及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 這些結論是根據該法條的明文規定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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