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5條的規定,各服務事業在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時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需要經董事會通過。如果在董事會通過過程中有董事對制度表示異議並有紀錄或書面聲明,那麼服務事業應將異議意見連同通過的內部控制制度提交給各監察人審查。如果要對制度進行修正,同樣需要遵循相同的程序。 如果服務事業設有獨立董事,則在提交內部控制制度給董事會討論時,需要充分考慮獨立董事的意見。如果獨立董事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載。 如果服務事業已經按照證券交易法的規定設置了審計委員會,則在制定或修改內部控制制度時,需要經過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如果未經過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則可以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進行,並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載審計委員會的決議。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和全體董事的計算方式都是基於實際在任的成員。 董事會應該認識到業務所面臨的風險,監督其業務結果,並對確保建立和維持適當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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