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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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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1條規定,該準則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所制定的。参考資料中未提供與這一條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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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1 條規定:「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