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採国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1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本条规定,发行人应在单一综合损益表中将某一期间内认列的所有收益和费损项目进行表达,并包括损益的组成部分和其他综合损益的组成部分。 2.根据前款,在损益中对收入和费用进行分类,并披露每个类型的额外信息,包括折旧和摊销费用、员工福利费等。 3.在收入或费用项目重大的情况下,发行人应在综合损益表或附注中单独披露其性质和金额。 4.综合损益表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a)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b)营业成本:移交给客户的商品或劳务所应负担的成本。 (c)根据摊销后成本调整的金融资产净损益:指企业从账面上摊销后成本调整的金融资产除去已列入的已摊销后成本调整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净损益。 (d)财务成本:包括各种负债的利息、公允价值避险工具与调整被避险项目的损益、现金流量避险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自权益分类至损益等项目,减去符合资本化部分。 (e)预期信用减损损失(利益):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九号认列的预期信用损失(或逆转)金额。 (f)采用权益法认列的关联企业和合资损益份额:根据发行人对关联企业和合资权益的持股份额按权益法认列关联企业和合资权益的损益。 (g)金融资产重分类净损益,指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九号规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净利益(损失): - 从摊销后成本重分类至通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产生的净利益(损失)。 - 从通过其他综合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重分类至通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产生的累计净利益(损失)。 (h)所得税费用(利益):包括决定本期损益中与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有关的总数。 (i)停业单位损益: - 指停业单位的税后损益,以及构成停业单位的资产或处分群组在按公允价值减去出售成本衡量或在处分时所认列的税后利益或损失。 - 关于停业单位损益的呈报和披露应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五号规定办理。 (j)本期损益:本报告期间的盈余或亏损。 (k)其他综合损益,按性质分类的其他综合损益的各组成部分,包括采用权益法认列的关联企业和合资的其他综合损益份额。 (l)综合损益总额。 (m)本期损益分配给非控制权益和母公司业主的份额。 (n)综合损益总额分配给非控制权益和母公司业主的份额。 (o)每股盈餘: -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的继续经营单位损益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的损益的基本和稀释每股盈余。 - 计算和表达每股盈余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三号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法规,证券发行人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根据规定将收入和费用进行分类,并披露额外信息。各项收入和费用应按功能进行分类,同时披露具体的额外信息,如折旧和摊销费用以及员工福利费用等。当收入或费用项目重大时,发行人应单独披露其性质和金额。综合损益表至少应包括收入、营业成本、除列按摊销后成本衡量的金融资产净损益、财务成本、预期信用减损损失(利益)、采用权益法认列的关联企业和合资损益份额、金融资产重分类净损益、所得税费用(利益)、停业单位损益、本期损益、其他综合损益、综合损益总额、本期损益归属于非控制权益和母公司业主的份额、综合损益总额归属于非控制权益和母公司业主的份额、每股盈余等各项内容。 以上回答主要参考《财务报告编制准则(採国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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