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13 條

  1. 1.權益變動表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額及控制權益之總額。 二、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影響。 三、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獨揭露來自下列項目之變動: (一)本期淨利(或淨損)。 (二)其他綜合損益。 (三)與業主(以其業主之身分)之交易,並分別列示業主之投入及分配予業主,以及未導致喪失控制之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
  2. 2.發行人應於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股利金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13條規定權益變動表的內容如下: 1. 權益變動表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額及非控制權益之總額。 (二) 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影響。 (三) 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的調節,並單獨揭露來自下列項目的變動: 1. 本期淨利(或淨損)。 2. 其他綜合損益。 3. 與業主(以其業主身份)之交易,並分別列示業主的投入及分配予業主,以及未導致喪失控制之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的變動。 2. 發行人應在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的股利金額及其相關的每股股利金額。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證券發行人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財務報告,而財務報告包括權益變動表。另外,依照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這些法律規定保障了投資人對公司財務狀況的知情權。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13條。根據這條法規,權益變動表應該包括特定的內容,包括本期綜合損益總額,各權益組成部分的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影響,以及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之調節。權益組成部分的變動應揭露本期淨利(或淨損),其他綜合損益,與業主之交易,並單獨揭露投入及分配予業主,以及對子公司所有權的影響。此外,發行人還應在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股利金額。 舉一個與這條法規相關的範例,假設一家公司在該會計年度實現了一定的淨利。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13條的規定,公司應在權益變動表中單獨揭露本期的淨利變動,以便投資人了解此變動對權益的影響。 參考資料: 證券交易法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13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