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16 條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五、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七、重大災害損失。 八、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九、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大事故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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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16條,財務報告應對以下期後事項進行註釋: 一、資本結構的變動:對於發行人的股權變動、股本增減等情況,應加註釋。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的舉借:對於重大借款行為,包括長期和短期債務的增減,應加註釋。 三、主要資產的增減:對於主要資產的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等行為,應加註釋。 四、生產能力的重大變動:對於生產能力的增加或減少等重要變動,應加註釋。 五、產銷政策的重大變動:對於產品銷售政策、市場策略等重要變動,應加註釋。 六、對其他事業的主要投資:對於對其他公司或業務的主要投資,應加註釋。 七、重大災害損失:對於因重大災害造成的損失,應加註釋。 八、重大訴訟案件的進行或終結:對於重大訴訟案件的進展或結果,應加註釋。 九、重大契約的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對於重大合同的簽署、履行、取消或失效,應加註釋。 十、重大的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對於重大組織調整、管理制度改革等重要事項,應加註釋。 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產生的重大影響:對於因政府法令變更對公司產生的重大影響,應加註釋。 十二、其他可能對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或措施:對於可能對公司未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故或措施,應加註釋。 舉例:例如,公司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日之間獲得一筆鉅額長期貸款,對於這筆借款的主要條款和條件,應在財務報告中進行註釋,以讓使用者了解借款對公司財務狀況和業務運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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