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21條的規定: 1. 發行人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如果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應採用權益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評價。對其他會計處理,則應遵循第二章的規定。 2. 個體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此外,個體財務報告中的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相關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發行人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對被投資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評價。此外,在個體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的分攤數應與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相同,業主權益也應與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中的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相同。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個體財務報告與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在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損益分攤和業主權益方面是一致的。它們有助於提供準確和可比的財務信息,以供投資者和其他使用者做出適切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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