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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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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規定一致。
  2. 2.個體財務報告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21條的規定: 1. 發行人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如果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應採用權益法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評價。對其他會計處理,則應遵循第二章的規定。 2. 個體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此外,個體財務報告中的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相關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發行人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對被投資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評價。此外,在個體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的分攤數應與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相同,業主權益也應與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中的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相同。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個體財務報告與合併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在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損益分攤和業主權益方面是一致的。它們有助於提供準確和可比的財務信息,以供投資者和其他使用者做出適切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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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21 條規定:「發行人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