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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20 條

  1. 1.期中財務報告應包括下列各期間之期中財務報告: 一、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 二、本期期中期間、本期年初至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及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綜合損益表。 三、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之權益變動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權益變動表。 四、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之現金流量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現金流量表。
  2. 2.期中財務報告應揭露自前一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具重大性之事項或交易,除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外,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應揭露之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影響。 二、金融工具所產生之風險及風險管理,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等之質性及量化揭露資訊。 三、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及備抵損失變動情形。 四、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及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等。 五、外幣貨幣性項目有關匯率風險之敏感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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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20條的規定,期中財務報告應包括以下各期間的報表:一是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二是本期期中期間、本期年初至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及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的綜合損益表;三是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之權益變動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權益變動表;四是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之現金流量表,及前一年度同期間之現金流量表。 此外,根據同條第2項的規定,期中財務報告應揭露自前一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具重大性之事項或交易,並應揭露以下資訊:一是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應揭露之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影響;二是金融工具所產生之風險及風險管理,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等之質性及量化揭露資訊;三是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之帳齡分析及備抵損失變動情形;四是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及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等;五是外幣貨幣性項目有關匯率風險之敏感度分析。 在實際運用上的範例可以是,一家公司在期中財務報告中揭露了一項新發布的國際會計準則對其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的影響;同時,該公司也揭露了其金融工具所產生的風險管理措施,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的量化和質性揭露資訊。這樣的揭露能夠讓投資者和利害關係人更充分了解該公司的風險狀況及其管理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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