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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19 條

財務報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一及格式一之一) 二、綜合損益表。(格式二及格式二之一) 三、權益變動表。(格式三) 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四) 五、財務報告附表。(格式五之一至格式五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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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19條的規定,財務報表的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包括格式一和格式一之一) 二、綜合損益表(包括格式二和格式二之一) 三、權益變動表(格式三) 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四) 五、財務報告附表(包括格式五之一至格式五之十二) 此法規制定了證券發行人應編製的財務報表的名稱及格式,並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版本進行編製。這些財務報表將提供資產負債、綜合損益、權益變動和現金流量等方面的相關信息。此外,附表也被納入財務報告中,供進一步的补充和說明。這些財務報表的使用有助於投資者和其他使用者對證券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一個更全面的了解。 參考資料: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19條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預算版本解說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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