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18條的規定,發行人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且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1. 列示關係人的名稱和關係。 2. 如果單一關係人的交易金額或餘額佔發行人各項交易總額或餘額的10%以上,應單獨列示該關係人。 此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還需要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非能夠證明不具有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否則應視為實質關係人,並且應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規定,在財務報告的附註中揭露相關資訊: 1. 根據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2. 與發行人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3.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4. 發行人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5. 其他公司或機構與發行人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這些規定的依據是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18條。根據這些規定,發行人在揭露關係人交易時需要注意關係人的實質關係,並且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相應地揭露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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