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18 條
- 1.發行人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列示關係人名稱及關係。 二、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達發行人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按關係人名稱單獨列示。
- 2.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與發行人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發行人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發行人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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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18條的規定,發行人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且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1. 列示關係人的名稱和關係。 2. 如果單一關係人的交易金額或餘額佔發行人各項交易總額或餘額的10%以上,應單獨列示該關係人。 此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還需要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非能夠證明不具有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否則應視為實質關係人,並且應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規定,在財務報告的附註中揭露相關資訊: 1. 根據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2. 與發行人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3.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4. 發行人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5. 其他公司或機構與發行人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這些規定的依據是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18條。根據這些規定,發行人在揭露關係人交易時需要注意關係人的實質關係,並且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相應地揭露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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