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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24-2 條

合併認列之商譽,應於資產負債表以單行項目列報,並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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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24-2 條,企業合併所認列的商譽,應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的要求,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減損測試。如果合併後被收購公司的實際營運情況與收購時的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則應在附註中進行揭露。 參考資料: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24-2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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