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2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於資產負債表以單行項目列報,並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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