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24-1 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解釋: 1. 根據第 24-1 條第 1 項,當發行人進行企業合併時,應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來判斷實質收購者和是否實質移轉控制。根據收購日的公允價值來衡量被收購者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收購日是指收購者取得對被收購者控制的日期。 2. 根據第 24-1 條第 2 項,當發行人收購取得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中關於業務的定義時,應按照前項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1.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24-1 條(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89&parentpath=0,2) 2.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https://www.ifrs.org/-/media/project/ifrs/standards/fair-value-and-reflecting-uncertainty-in-the-future-cash-flows/overview/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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