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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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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
  2. 2.發行人收購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之業務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24-1 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解釋: 1. 根據第 24-1 條第 1 項,當發行人進行企業合併時,應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來判斷實質收購者和是否實質移轉控制。根據收購日的公允價值來衡量被收購者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收購日是指收購者取得對被收購者控制的日期。 2. 根據第 24-1 條第 2 項,當發行人收購取得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中關於業務的定義時,應按照前項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1.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24-1 條(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89&parentpath=0,2) 2.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https://www.ifrs.org/-/media/project/ifrs/standards/fair-value-and-reflecting-uncertainty-in-the-future-cash-flows/overview/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3.pdf)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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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24-1 條規定:「發行人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2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