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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24 條

  1. 1.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及表達,應依本會所訂「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2. 2.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若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者,得出具聲明書置於合併財務報告首頁,無須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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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24 條》,1. 根据「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的规定,应进行关联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表达。 2. 如果符合「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中编制关联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并且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準則第十号应编制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告的公司相同,并且关联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应披露的相关信息已在前述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告中披露,则可以在合并财务报告首页附上声明,无需编制关联企业合并财务报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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