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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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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2. 2.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產及負債項目明細表: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六之一) (二)透過損益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三) (四)避險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四) (五)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六) (六)應收票據明細表。(格式六之七) (七)應收帳款明細表。(格式六之八) (八)其他應收款明細表。(格式六之九) (九)存貨明細表。(格式六之十) (十)生物資產-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十一) (十一)預付款項明細表。(格式六之十二) (十二)待出售流動資產明細表。(格式六之十三) (十三)其他流動資產明細表。(格式六之十四) (十四)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十五) (十五)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十六) (十六)避險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十八) (十七)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 (十八)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一) (十九)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二) (二十)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三) (二十一)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四) (二十二)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五) (二十三)使用權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六) (二十四)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七) (二十五)使用權資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八) (二十六)投資性不動產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二十九) (二十七)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折舊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 (二十八)投資性不動產累計減損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一) (二十九)無形資產變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二) (三十)遞延所得稅資產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三) (三十一)生物資產-非流動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四) (三十二)其他非流動資產明細表。(格式六之三十五) (三十三)短期借款明細表。(格式七之一) (三十四)應付短期票券明細表。(格式七之二) (三十五)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格式七之三) (三十六)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明細表。(格式七之四) (三十七)應付票據明細表。(格式七之六) (三十八)應付帳款明細表。(格式七之七) (三十九)其他應付款明細表。(格式七之八) (四十)負債準備-流動明細表。(格式七之九) (四十一)與待出售非流動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 (四十二)其他流動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一) (四十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非流動變動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二) (四十四)避險之金融負債-非流動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三) (四十五)應付公司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四) (四十六)長期借款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五) (四十七)租賃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六) (四十八)負債準備-非流動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七) (四十九)遞延所得稅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八) (五十)其他非流動負債明細表。(格式七之十九) 二、損益項目明細表: (一)營收入明細表。(格式八之一) (二)營業成本明細表。(格式八之二) (三)本期發生之員工福利費用彙總表。(格式八之七)
  3. 3.前項第一款所列資產及負債項目明細表,公司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的第23條,發行人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該明細表的名稱和格式根據該條的具體規定,涵蓋了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的明細。 舉例來說,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中的一個子項目是「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六之一)。這個表格是用來詳細列示公司的現金及與現金等價物的明細情況。 另一個例子是「營業收入明細表」(格式八之一),這是在損益項目明細表中的一個子項目。這個表格被用來列示公司的營業收入的明細情況。 藉由編製這些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公司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財務報告,使使用者能夠更好地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績效。 以上解析是根據參考資料《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進行的。

  • 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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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23 條規定:「發行人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 一、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