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3 條
- 1.發行人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2.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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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3 條的規定: 1. 發行人財務報告的編製應符合本準則和相關法令的規定。對於未規定的部分,則應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進行編制。 2. 此處所指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的是經由該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和解釋公告。 根據此條文規定,發行人在編制財務報告時應遵循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以及相關法令的要求。對於未在準則中明確規定的部分,則應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進行編制。這些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可以是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委員會(IFRS Foundation)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以及其相關的解釋和解釋公告。 舉個與這條規定有關的例子,假設一家發行人在編制財務報告時需要處理某項特殊交易,但該交易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沒有具體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發行人應參考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相關規定來處理這項特殊交易。舉例來說,如果這項特殊交易與租賃有關,那麼發行人可以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 號租賃這項國際會計準則以及相應的解釋和解釋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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