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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4 條

  1. 1.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2. 2.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3. 3.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發行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章。
  4. 4.當發行人追溯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相關規定辦理。
  5. 5.本準則所稱重大,指財務報告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財務報告資訊所作決策之情形。重大之判斷取決於資訊之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量認列於財務報表之影響金額,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發行人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整體評估之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少應考量發行人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易、預期之差異或趨勢變動、所處之地理位置、其產業領域或營運所在地之經濟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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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4條的內容如下: 1.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這條規定指出了財務報告的範圍,包括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以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的揭露事項和說明。 2.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根據這條規定,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相關的附註或附表。 3.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發行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根據這條規定,財務報表及其附註應根據兩個期間進行對照編製。除了新成立的企業、第四項所列情形,或者進行其他規定外,主要報表應由發行人的董事長、經理人和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4. 當發行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這條規定,當發行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財務報告的項目或重分類財務報告的項目時,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 本準則所稱重大,係指財務報告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財務報告資訊所作決策之情形。重大之判斷取決於資訊之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量認列於財務報表之影響金額,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發行人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整體評估之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少應考量發行人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易、非預期之差異或趨勢變動、所處之地理位置、其產業領域或營運所在地之經濟情況等。 根據這條規定,財務報告資訊的遺漏、誤述或模糊如果合理預期會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的主要使用者依據該資訊做出決策,就被視為重大。評定是否重大取決於資訊的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慮財務報表中的金額影響以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發行人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整體評估的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少應考慮發行人的特定因素和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的參與、非普遍的交易、非預期的差異或趨勢變動、地理位置、所在地的經濟情況等。 以上回答使用了《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的第4條內容作為參考資料,該資料出自金管會官方網站,為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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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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