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5 條

  1. 1.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發行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2. 2.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5條,財務報告應公允表達發行人的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並且不得誤導利害關係人的判斷和決策。如果財務報告違反了該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當證券主管機關要求調整並發出通知時,發行人應進行調整與更正。如果調整金額達到證券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則應重新公告更正後的財務報告,并在公告中註明證券主管機關通知的調整理由、項目和金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