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5條,財務報告應公允表達發行人的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並且不得誤導利害關係人的判斷和決策。如果財務報告違反了該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當證券主管機關要求調整並發出通知時,發行人應進行調整與更正。如果調整金額達到證券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則應重新公告更正後的財務報告,并在公告中註明證券主管機關通知的調整理由、項目和金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