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的規定,如果發行人有會計變動,需要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會計政策變動: -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編製財務報表時所採用的特定原則、基礎、慣例、規則和實務。 - 如果發行人自願在新的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應提供變動的性質、改變的理由、追溯適用的影響項目和預計影響數等信息,並由簽證會計師進行評估。 - 如果改變的影響數在特定期間內或累積影響數的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應根據相應的國際會計準則計算影響數,並提供變更原因、如何適用新的會計政策及何時開始適用等信息。 - 除非在實務上確定無法決定影響數,否則應在改變會計政策的年度開始後的兩個月內計算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的影響項目和實際影響數,並提報董事會批准和監察人承認後公告申報,並提報股東會;如果實際影響數與原公告申報數有差異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且超過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的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應提供差異分析原因,並由簽證會計師出具意見。 - 如果發行人的股票沒有面額或每股面額不是新臺幣十元,前述的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的計算,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百分之二點五進行計算。 - 如果發行人在會計年度開始後自願變動會計政策,應提供變動期間、前一年度的影響項目和實際影響數,並將變動的理由增加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說明。此外,還需要洽請會計師進行評估,並提報董事會批准和監察人承認後公告申報,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如果追溯適用新的會計政策已對當年度各季度的財務報告產生影響,則應重編相關期間的財務報告並重新進行審計或核閱後公告申報。 2. 會計估計值變動: - 會計估計值是指企業在編製財務報表時使用的衡量技術和輸入值,用於衡量受不確定性影響的金額。 - 會計估計值變動中涉及折舊性資產的使用年限、折舊(耗)方法、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間和攤銷方法、殘值和公允價值的評價技術的變動,應提供變動的性質、變動的理由,並由簽證會計師進行評估。 根據上述規定,發行人需要在會計變動時進行公告申報,並需要充分考慮獨立董事的意見,如果有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載。如果設有審計委員會,則應經審計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所有提報董事會的事項應經監察人承認,並按照規定進行公告申報。公告申報是指在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上輸入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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